名人世界_第九章 吴桐辞职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九章 吴桐辞职 (第5/7页)

职务作品,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,著作权由作者享有。

    那么,咱先说说第二款规定,

    1,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,我所有音频创作都是找人合作,背景音乐单位没有提供任何支持,合成也是我电脑自己合成的,我的电脑里也有合成证据我可以提供,单位只是提供了场地和设备,没有任何技术支持,根据首都中级人民法院十年内十五次著作产权纠纷案例,十五例同类案件全部个人胜诉,如果想起诉产权纠纷我也奉陪,不过你还是查一下相关案例再说,十年前某娱乐公司起诉……上个月某公司起诉……

    2,单位只是享有优先使用权,没有著作权和财产权,我保证两年内不授权使用此音频,也包括不再授权给任何电台!

    你们的法律难道是体育老师教的,估计你们体育老师不背锅……”

    到这时两个法务终于不淡定了,赶紧去查几个案例,和吴桐说的连一个字都不差,你丫的法律条文比我们还门清,法案竟然也倒背如流,你丫的不考律师浪费这个脑子了!

    年轻的法务用袖子擦擦汗,心里只想哭:咱俩究竟谁是律师,mama我想回家,太打击人了……

    岁数略长的律师道:“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,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,在职时间因工作取得一切利益所得归法人单位所有,你属于在职工作,音频也是利益一种……

    吴桐打断他道:“现在又是职权了!民法典九十八条第五点规定,企事业单位不得侵占个人在职期间著作权等私人产权,历年同类案例四十五例,你要是想听我就都给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