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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十三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(第3/3页)

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。

    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和技术区域内。

    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

    ·决议一

    队员无论是在比赛场内或场外,无论是直接对对方队员、同队队员、裁判员、助理裁判员或其他人犯有应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行为,都将根据犯规性质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·决议二

    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,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。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,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回,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。

    ·决议三

    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款,队员可以用头部、胸部和膝盖等传球给守门员。然而,如果裁判员认为,在比赛进行中,该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,则是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,他将被警告,并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。

    当踢任意球时,队员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,则将因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并出示黄牌,该任意球重踢。

    此种情况下,与守门员随后是否用手触球无关,主要是因该队员企图利用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。

    ·决议四

    从后面抢截而又危及对方安全的动作应被视为严重犯规。

    ·决议五

    在场地的任何地点试图欺骗裁判员的佯装行为,必须作为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进行制裁。

    第十三章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在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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