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:汉中祖_第二百三十三章水利法成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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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二百三十三章水利法成 (第2/4页)

0多处,灌溉农田达‘三十六万三千余顷’。

    王安石在自己评论新法中非议最多的政令时,并无谈及田亩水利法之弊。甚至在旧党士人朱熹、罗从彦在司马光全面废除新法之时,也是颇不认同,因留新法中利法,去不利之法。即便是苏轼抨击新法之中,也没有对田亩水利法进行抨击。

    好法虽是好法,但却被其他新法所扭曲,严重限制了田亩水利法实施,如青苗法以及大宋国情。故刘禅需要对田亩水利法继续删减增加,完善出适合大汉以及搭配上刘禅原先的水利法内容。

    最重要的是,确立水利设施的归属权,即‘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’之言为要,确定水利设施乃是国家所用。根据所出力大小,按户而分水田,进行铭石刻誓,契约之法,鬼神鉴之。

    其二,广开言路,无论官吏、平民熟悉农业耕作技术及水事建设,言事者按功利大小酬功。

    其三,效法后世部门规划。诏各郡县应上报境内所要修浚的河流及要兴修或扩建的水渠,上呈详细的修缮之法、所需费用及估算能够灌溉的田亩之数,并要制水事图,让中央及州郡审查。

    其四,即受益人所占田亩为占比,出钱、粮、力。豪强士族中无钱粮者,郡县可出贷之,所借之数,可从往年之后田亩亩收中扣之。百姓庶民或可出力,或可出钱,亦不所限。

    其五,乡亭之水事,郡督查之;县之水事,州督查之;郡之水事,由内府督查之。所建水事,何者督,何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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